| 谁在撒谎?? |
| 转载文章 时间:2008-10-18 08:09:44 点击查看评论 |
法律背景:依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职工诉称:7月1号上班时,单位的贾领导找我谈话,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写个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也就没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2号我照常上班时,门卫不让我进门,说我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不是本单位职工不能进去。3号我到仲裁委申诉要求单位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单位辨称:7月1号该职工口头跟我单位贾领导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单位要求他写个书面申请。但7月2号起该职工未经我单位同意也未交书面解除合同申请书就不来上班,已给我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损失,请求仲裁委裁决该职工赔偿损失****元。
某职工诉称:我2号上班到考勤机上打卡,该考勤机提示:“没有该员工请重试”,我要找领导,吴门卫不让进,我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辨称:我单位给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至今,可以证明我单位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某职诉称:单位在找我谈话要我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被我拒绝后,就用继续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的方法制造不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假象,以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金谁多谁少这笔帐一目了然。
单位辨称:该职工于1号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拒绝书面提出申请,然后迅速于3号申请仲裁,其目的就是制造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假象,并利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弱势倾斜保护,以达到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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