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没有生效,华为公司花10亿鼓励老员工的消息已成为这几天的热点,据称华为是为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目的是激励企业员工的竞争意识,官方已介入调查。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想在此谈谈华为该员工的补偿金数额合法吗?能达到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目的吗? 据报道:文员补偿最低仅为2万元,项目经理可获偿16万 “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真的难以接受。”文员李敏说她20岁背井离乡来到深圳,8年来只身一人在华为工作。照这个模式计算,做文员的李敏最终能得到20000元左右的补偿金,这个数目对比其它岗位要低得多。 李敏说,她可以随心所欲地辞职。“在深圳2000元一个月的工作一大把。我在华为做了8年的文员,很有经验。如果真要离开华为,不愁找不到2000元的工作。” 和李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手中握有华为股份的管理人员。今年34岁的张伟强已经在华为工作了12年。10多年前,张伟强怀揣“淘金梦”来到深圳,他先在广东一知名电子企业工作,后跳槽华为。12年后,张伟强已是华为某部门的一个小组长,相当于“项目经理”的角色。 “混了12年,华为给了我十几万的股份。”改工号后,张伟强可以获得大约16万元的赔偿。 王宁是华为某三级部门的主管。按他属下的话说,他手中握有华为“特别多”的股票。30万左右的股票,加上奖金、工资,王宁一年有50万元左右的收入。“这样的价钱是别的企业给不起的。”王宁担心如果哪一天华为动真的炒掉了自己,他到哪里去找那么高工资的工作?(文中员工均为化名)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华为与工作八年的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那么,按李敏在华为工作了整八年,华为支付她2万元补偿金计算,李敏的月平均工资是2500元,这个2500元是否高于华为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呢? 另外,众人推测的华为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目的是否真的能达到呢? 首先,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员工不具备出外情形,在这批老员工合同期满时,华为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办理的转移档案、保险关系、办理失业手续、再就业手续等等如此繁多的手续,对于七千职工,是否可行?在此期间工作谁来干?如果采取2号解除合同3号签订合同可直接上班,不影响生产的方法,是否又符合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