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案第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某某,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提出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 被害人某某有重大过错,使被告人某某上当受骗,因此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的事实是,本案第一被告某某的父亲即第二被告某某2006年12月14日查出了肺癌(证据一),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2007年4月17日已经好转(见证据二)。2007年6月某某的父亲到青岛山大医院参加一个癌症讲座,在门口被被害人某某叫住,某某称有一个治疗癌症的偏方,保证能治好第二被告的病,并给了第二被告一本宣传册(证据三),第二被告就相信了被害人的话,从2007年7月开始吃被害人送来的药(证据四),以上事实被害人在公安讯问笔录中已全部承认。到2007年12月5日第二被告到青医附院CT检查,肿瘤已经恶化,到了癌症晚期(证据五)。
以上事实青岛四方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已侦查查明:2007年7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某某之父某某服用某某自制的中药后,某某右肺叶上叶软组织肿块扩大。
因此,被害人明知其没有行医资格,也没有药品销售资格,将其自制的药卖给本案第一被告,其行医卖药行为严重违法。因此,被害人本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可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二、本案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冲突属于偶然,没有预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的案发经过事实是,2007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到二被告临时住处送药,第二被告将吃药后病情加重的情况告诉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退还已收取的药费,被害人不同意,拔腿要走,第二被告追出打了被害人,此时,在屋内的第一被告人某某看到父亲与被害人发生厮打,担心癌症晚期的父亲被人打,追出打了被害人的肋部。此行为因一时气愤属临时起意。
以上事实青岛四方公安分局侦查查明:2007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某某在青岛第一看守所北侧临时住房住处,见送药的某某到来,某某向被害人索要治疗费用,被害人未同意......
三、在对被害人的人身侵害过程中,某某的侵权过错小,造成的伤害小,相对侵权责任小。
青岛四方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侦查查明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某某捣被害人鼻部、脸部数拳,捣李肋部一拳,某某捣被害人肋部数拳。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单纯性骨折,左侧第6前肋骨折,第7、8前肋不完全骨折,据此,第一被告仅应对被害人的肋部伤害情况承担部分责任,对于鼻部、脸部骨折不承担责任。
四、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认罪态度好,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某某因一时气愤,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面对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愧疚之情。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本案被告人虽然经济能力十分有限,但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而且,被告人的亲属愿意尽一切努力,积极地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其本人及其亲属愿意积极地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某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证据一2006年12月14日CT报告
证据二2007年4月17日CT报告
证据三被害人给第二被告的宣传册
证据四被害人自治药
证据五2007年12月5日CT报告